2008年5月15日 星期四

課後照顧服務


1. 依教育部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台參字第0920115845A號「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暨台北縣政府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北府教社字第09205069361號「台北縣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補充規定」辦理

2、「課後照顧服務」簡稱「課後班」。


A:擬訂學校課後照顧服務實施計畫 → 經校務會議通過通過 → 自辦或公辦民

營 →選聘師資、審查課表 →
製作簡章辦理招生 → 課後班開課並視導 → 彙集成果資料留存備查




B:
擬訂學校課後照顧服務實施計畫 → 經校務會議通過通過 → 委外辦理 → 公開評

選 →
組織評選委員會決標與訂約 → 製作簡章辦理招生課後班開課並視導 → 彙集成果資料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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