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5日 星期四

選舉教評會委員

1、依據九十年三月十四日教育部(90)台參字第90031740號令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辦理。

2、教師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

3、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

4、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行政工作,由學校人事單位主辦,教務、總務等單位協辦;人事單位並就審查 () 案件會同相關單位,依據有關法令研提參考意見,開會時並應列席。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辦理 →教評會總額及委員選()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舉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公告選()舉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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