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九十年三月十四日教育部(90)台參字第90031740號令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辦理。
2、教師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
3、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
4、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行政工作,由學校人事單位主辦,教務、總務等單位協辦;人事單位並就審查 (議) 案件會同相關單位,依據有關法令研提參考意見,開會時並應列席。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辦理 →教評會總額及委員選(推)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選(推)舉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公告選(推)舉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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