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二、十三條規定辦理。(民國92年1月15日修正)。
2、依據臺北縣政府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辦理。
3、兒童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開立證明書,始能辦理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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