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6日 星期五

休(復)學手續

1、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二、十三條規定辦理。(民國92115日修正)。

2、依據臺北縣政府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辦理。

3、兒童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開立證明書,始能辦理休學。

申請 → 檢附公立醫療機構證明書 → 填寫休﹝復﹞學申請書 → 核定及用印 → 發

給證明書 → 修建檔案、列管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