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臺北縣政府公報九十一年秋字第四期「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辦理。
2、各校進用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進用之,其進用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逾一學期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得逕由校長進用之。
確認鄉土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選之類別、名額及方式等工作 → 召開教評會,組成甄選委員會
→ 訂定簡章,討論甄選試務工作及編列概算 → 簡章及相關表件上網公告(至少五天以
上) → 報名及資格審查 → 辦理甄選事宜 → 錄取名單確認、上網公告、通知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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