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6日 星期五

校務發展計畫


1、依據教育部頒布國民教育法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2、校務發展計畫原則上以四年為一期,必須包含短程、中程、長程計畫。


各處室擬訂校務發展計畫草案 → 召開行政會議研討 → 各處室修訂計畫 →經校務會議通過 → 公告或編印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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