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5日 星期四

畢業證書

1、依據臺灣省國民小學常用法令彙編「學校畢業證書發給辦法」。

2、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

3、導師應核對戶口名簿正本,並收齊戶口名簿影本,並於五月底前繕造畢業生名冊一覽表畢業生升國中名冊

4、承辦人應於六月初將畢業生升國中名冊送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國中。


導師對畢業生出生年月日 → 導師填造畢業生名冊一覽表 → 校對與核章 →

繕寫與用印 → 畢業生名冊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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