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臺灣省國民小學常用法令彙編「學校畢業證書發給辦法」。
2、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
3、導師應核對戶口名簿正本,並收齊戶口名簿影本,並於五月底前繕造畢業生名冊一覽表及畢業生升國中名冊。
導師核對畢業生出生年月日 → 導師填造畢業生名冊一覽表 → 校對與核章 →
繕寫與用印 → 畢業生名冊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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