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項目係指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課務而需校內教師代課事宜。
2、教師公差假若無縣府核准文號,無法請領代課鐘點費,各校可擬訂校內公差代課實施辦法。
3、依本工作項目所擬訂之實施辦法應經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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