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6日 星期五

教學視導與輔導

1. 依據教育部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辦理。


擬定教學視導與輔導實施計劃 → 經校務會議通過 → 公告實施 → 教學輔導與紀錄 →

召開檢討會議 → 追蹤輔導 → 彙集資料備查
教師進修研習

1、依據89.9.4八九北府教輔字第335138台北縣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辦理教師進修及研習核章實施要點


擬訂學校教師進修計畫 → 調查教師進修意願 → 與各處室協調訂定進修行事曆 → 校務會議通過 →學校網頁公佈 → 實施及記錄 → 核閱進修時數 → 整理成果備查
中輟生處理

1、依據強迫入學條例及「國民中小學強迫入學處理流程」辦理。

2、依據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要點辦理。

3、依據臺北縣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復學安置輔導暨成績評量實施要點(縣公報91年秋字第4期)。


擬定強迫入學處理辦法 → 導師填寫通聯紀錄單及曠課通報單 → 通報強迫入學委員會 →至教育部網站填報中輟生通報
獎助學金申請與核發

1、依據各類獎助學金之申請辦法辦理。

2、獎助學金之核撥與發放,須依公款支付期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之程序辦理。

3、簽領獎助學金的手續務必詳細,金額較大時,應請家長來校簽領。



依文受理申請﹝發布收件彙整﹞ → 提報核定 → 依文辦理發放﹝通知簽領歸檔﹞
學生成績評量

1、依據90.07九十北府教學字第274106號「臺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擬定學生成績評量實施計劃 → 經校務會議通過 → 成立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 → 公告實施 → 召開檢討會議 → 彙集成果資料存留備查
證明書(在學證明、畢業證明、成績證明)

1、依據臺北縣政府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辦理。


申請 → 核對身分資料、調閱檔案 → 填寫證明表件 → 核定及用印 → 發給證明書
初任教師輔導

1. 1.依據台北縣國民小學新進教師認輔導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2. 2、「初任教師」係指第一年擔任教學之專任教師。

擬訂初任教師輔導實施計劃 → 籌組初任教師輔導小組 → 辦理輔導老師專業輔導知能研習 → 辦理初任教師研習 辦理初任教師教學觀摩 → 辦理初任教師輔導座談會 → 追蹤輔導成效
辦理代理代課教師甄選

1、依據教育部92.12.01「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辦理。

2、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代課、代理教師,應公開甄選且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3、兼任及未滿三個月之代課、代理教師得由校長聘任之。

4、代理代課教師資格審查程序:由人事人員集中辦公區中心派員擔任報名之資格審查,並應將審查結果相關資料移給各校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辦理甄選工作。


確認代理代課教師甄選之類別、名額及方式 → 送交教評會,訂定甄選工作計畫 →訂定簡章,討論甄選試務工作及編列概算 → 簡章及相關表件上網公告(至少五天以上﹞ →報名及資格審查 → 辦理甄選事宜 → 錄取名單確認、上網公告、通知報到

教學設備添購、使用與管理

1、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六篇」。(省公報72年夏字第60期)。

2、依據教育部八十九年八月八日台(八九)國字第八九O九八九三九號函。

3、依據教育部公報第336期「國民小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擬訂教學設備添購、使用與管理辦法 → 彙集需求意見,進行請購、核銷 → 建立財產登記、開放使用 → 定期檢討改進

課程發展委員會

1. 依據教育部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暨各校課發會組織辦法辦理。

2. 召開課發會需準備書面資料(議程及討論事項),並先行提供委員閱讀。

3. 召開課發會之日期應於學期初排定於課程計畫與行事曆中。



擬訂課發會實施計劃 → 經校務會議通過 → 成立各領域課程小組、組織課程發展委員會 →定期召開課程發展委員會 → 課程發展與實施 → 定期進行課程評鑑
教務計畫

1、編寫計畫應具體呈現發展之重點與所需之策略。

2、計畫需與各處室討論與協調。

計畫格式 1. 依據(緣由)2. 目的 3. 方式 4. 內容 5. 原則 6. 時程 7. 經費


依據校務發展計畫 → 編寫教務計畫 → 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 校長核定實施 →追蹤檢討與修正

校務發展計畫


1、依據教育部頒布國民教育法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2、校務發展計畫原則上以四年為一期,必須包含短程、中程、長程計畫。


各處室擬訂校務發展計畫草案 → 召開行政會議研討 → 各處室修訂計畫 →經校務會議通過 → 公告或編印成冊

編班作業﹝提早入學、新生、舊生﹞

1、依據臺北縣政府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辦理。

2、依據強迫入學條例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辦理。

3、依據台北縣適齡兒童入學辦法及當年度台北縣國民小學編班原則規定辦理。

4、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及教育部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第三條辦理。

5、學校應於學生放暑假前,發布編班公開抽籤作業之時間,歡迎家長到場關心。

6、提早入學之學生其編班方式依本縣適齡兒童入學辦法,與適齡兒童一同依常態編班方式入班,且一年內不得轉學。

7、
報到當日需繳文件:入學通知(提早入學資格證明)、預防接種卡、特殊生身分證件

A、新生:擬訂編班辦法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 建立適齡兒童資料電子檔 → 受理報到 →

公開抽籤編班 → 教師公開抽籤決定任教班級 → 公告編班結果 → 建立學籍資料



B、舊生:擬訂編班辦法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 召開編班會議 → 常態編班公開抽籤 →

教師公開抽籤決定任教班級 → 公告編班結果 → 建立學籍資料


C、提早入學:受理申請、初選 →複選通過、報到


學校課程計畫

1. 依據教育部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辦理。

2. 召開課發會之前,各處室應先行規劃學校行事之節數。

3. 課程計畫編寫方式可參考本縣教學資源網優良教學案例區http://src.tpc.edu.tw/2-2.htm)。

4、課程計畫完成核備後,應公告於校園網頁以利家長查詢。


彙整各處室重要行事曆 → 召開課發會決定領域及彈性學習節數 → 說明課程編寫注意事項
→ 編寫課程計畫 → 彙整課程計畫 → 召開課發會審查課程計畫 → 送教育局備查

課務編配

1
、依據「台北縣政府國民小學課務編配小組設置要點」暨92711北府教

學字第0920346004號「臺北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相關規定辦理。



擬定課務編配實施計畫 → 經校務會議通過 → 組織課務編配小組 → 召開課務編配小組

會議 → 教師意願調查 → 召開協調會議 → 校長核定後公佈

休(復)學手續

1、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二、十三條規定辦理。(民國92115日修正)。

2、依據臺北縣政府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辦理。

3、兒童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開立證明書,始能辦理休學。

申請 → 檢附公立醫療機構證明書 → 填寫休﹝復﹞學申請書 → 核定及用印 → 發

給證明書 → 修建檔案、列管
學籍管理(轉出、轉入)

1、依據臺北縣政府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辦理。

2、依據當年度臺北縣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作業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3、隨時更修最新班級人數統計,以利編班時參據。

1、核對戶籍資料時,應詳實核對轉入(出)學生是否確已遷入(出)本校學區。

2、每學年度之國中、小學區一覽表公佈在台北縣教育資源網首頁之「最新消息」。


A:校務會議通過學籍管理辦法 → 申請轉出 → 核對戶籍資料、轉學通知書

相關證明文件轉交新校 → 轉出通知書交付申請人 → 確認回應單轉寄資料 →

學籍資料修建


校務會議通過學籍管理辦法 → 申請轉入 → 核對戶籍資料、轉學通知書 →

編班,提轉學生須知 轉入通知書交付導 → 郵寄轉學通知回應單

學籍資料修建



校務評鑑(複評學校)

1、依據台北縣該學年度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校務評鑑實施計畫」。

2、校務評鑑結果除由各處室確實檢討改進外,亦須公告評鑑委員對學校之綜合意見,俾利全體老師了解與配合執行。


召開行政會議擬訂準備計畫 → 校務評鑑任務分工 → 各處室依計畫執行 → 校務評鑑 → 檢討、改進、追蹤



版學校刊物

1、依據「臺灣省國民中、小學推展學區基層文化活動實施要點」(省公報71年夏字第46期)

成立校刊編輯小組 → 擬訂校刊出版計畫召開編輯小組會議 → 徵稿、審稿與編輯→ 出刊




2008年5月15日 星期四

課後照顧服務


1. 依教育部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台參字第0920115845A號「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暨台北縣政府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北府教社字第09205069361號「台北縣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補充規定」辦理

2、「課後照顧服務」簡稱「課後班」。


A:擬訂學校課後照顧服務實施計畫 → 經校務會議通過通過 → 自辦或公辦民

營 →選聘師資、審查課表 →
製作簡章辦理招生 → 課後班開課並視導 → 彙集成果資料留存備查




B:
擬訂學校課後照顧服務實施計畫 → 經校務會議通過通過 → 委外辦理 → 公開評

選 →
組織評選委員會決標與訂約 → 製作簡章辦理招生課後班開課並視導 → 彙集成果資料留存備查


選舉教評會委員

1、依據九十年三月十四日教育部(90)台參字第90031740號令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辦理。

2、教師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

3、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

4、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行政工作,由學校人事單位主辦,教務、總務等單位協辦;人事單位並就審查 () 案件會同相關單位,依據有關法令研提參考意見,開會時並應列席。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辦理 →教評會總額及委員選()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舉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公告選()舉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名單



校內差假代課實施計畫

1、本項目係指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課務而需校內教師代課事宜。

2、教師公差假若無縣府核准文號,無法請領代課鐘點費,各校可擬訂校內公差代課實施辦法。

3、依本工作項目所擬訂之實施辦法應經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擬訂校內差假代課實施辦法 → 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 送請校長核閱、公告實施 →

檢討修正


實習教師輔導

1.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辦理。



擬訂實習教師輔導實施計劃 → 籌組實習教師輔導小組 → 辦理輔導老師增能研習 →

擬訂年度實習計劃 → 辦理實習教師教學觀摩 → 辦理實習教師輔導工作會議 →

實習教師形成性評量 → 追蹤輔導成效 → 實習教師總結性評量

教務工作計畫

1、依據教育部頒布之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十七條辦理。

2、依據台北縣國民小學行政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依據國小分層負責明細 → 召開教務工作會議 → 各組擬訂計畫 →主任核定 → 提報行政會議研討 → 公告或編印成冊



教科書評選

1、依據92.6.6北府教學字第0920292140號函核定臺北縣各國民中學評選採購教科書注意事項

2、依據台北縣國民中小學九一貫課程鄉土語言〈閩南語教材〉審查規範

3、3、合格廠商名單可上國立編譯館網站查詢。


擬訂教科書評選實施計畫 → 經課發會討論通過 →請合格廠商配送樣書 → 公開陳列樣書 → 教科書評選小組選定版本 →經課發會通過 → 經課發會通過 → 學校首頁公佈決選版本


A:共同議價:上網填報需求數量
B:自行議價:將年級科目數量送交總務處辦理採購



聘請鄉土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1、依據臺北縣政府公報九十一年秋字第四期「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辦理。

2、各校進用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進用之,其進用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逾一學期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得逕由校長進用之。

3、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係經教育部檢核培訓通過之支援教學工作人員,或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認證通過之原住民師資。


確認鄉土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選之類別、名額及方式等工作 → 召開教評會,組成甄選委員會

訂定簡章,討論甄選試務工作及編列概算 → 簡章及相關表件上網公告(至少五天以

上) →
報名及資格審查 → 辦理甄選事宜 → 錄取名單確認、上網公告、通知報到





課程評鑑

1. 依據教育部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辦理。

2. 評鑑表格


擬訂學校課程評鑑實施計畫 → 召開課發會討論通過 → 公告實施 → 召開檢討會議→ 彙集成果資料留存備查

畢業證書

1、依據臺灣省國民小學常用法令彙編「學校畢業證書發給辦法」。

2、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

3、導師應核對戶口名簿正本,並收齊戶口名簿影本,並於五月底前繕造畢業生名冊一覽表畢業生升國中名冊

4、承辦人應於六月初將畢業生升國中名冊送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國中。


導師對畢業生出生年月日 → 導師填造畢業生名冊一覽表 → 校對與核章 →

繕寫與用印 → 畢業生名冊報縣政府


確認退休教師名額及代理代課教師之缺額

1、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辦理。

2、依據教育部92.12.01「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辦理。

3、依據臺北縣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教師(代理代課)甄選作業流程說明(三)辦理。

4、本工作事項適用二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


依據縣府來函 →
確認退休教師名額 → 核算代理代課教師之缺額數